时间: 2023-12-29 17:20:21 分类: 行业资讯 >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3年)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23〕30号)要求,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,更好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。我们研究出台了《关于执行<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3年)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该《通知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,全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《国家药品目录(2023年)》,各地要根据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川医保规〔2021〕25号)规定,按时限要求将本地“乙类药品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到10%。
过渡期内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按照 《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(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)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》(川医保中心办〔2023〕5号)执行。
经专家论证,我省按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90个,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(含竞价药品)共275个,高值药品共15个。